从新世纪之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发布以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正式生效,我们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一直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势下进行的。这期间,国际组织先后多次召开了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要会议,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分别接连召开了以文化多样性为主题的全国性大会,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以促进在更大范围内、甚至在全世界推广文化多样性的理论和行动计划用来保护本国或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今天的余杭论坛会议上,我们也将密切关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文化安全概念,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到目前为止,《宣言》、《公约》所阐述的文化多样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实践中具有无可挑剔的指导作用。《宣言》第一条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采取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种文化多样性体现在组成人类的群体和社会的特征的独特性和多元性。作为一种交流、创新和创造的源泉,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当今和未来世代的人类的利益而予以承认和肯定。”《宣言》还强调指出:“文化多样性也是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公约》也强调指出:“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这段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它提醒人们:在承认和推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必须同时看到全球化和社会转型造成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威胁,并把这种威胁看作是一种令人不能容忍的现象。这个明确的判断警告人们:不要把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看成是百分之百的“现代文明”,应当看清楚在现代化文明的进程中,同时还伴随着“现代野蛮”的严重破坏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