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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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 “两个中文本” 的分析


作者:巴莫曲布嫫       来源于:中国民间故事网


摘要: 本世纪以来,在文化遗产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堪称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该《公约》目前存在两个中文本: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经其秘书长确认并纳入《联合国条约集》的“前在本”并非交存于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并由其总干事保管的“订正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公报》或是网站正式发布的中文本既没有留下“订正本”的明确标记,也没有披露过与“前在本”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基于这样一种“文本间关系”,本文通过档案查证和抽样比对,以期从《公约》本身厘清核心术语之间的关联、错位与对接,揭示二者之间的不一致处;进而结合两个中文本在中国的使用情况,说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指”和“能指”,还是需要回到在《公约》的概念框架中,以文本为原点,从语词层面观察《公约》创制的一系列关键词对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遗保护所施加的潜在影响及其意义消解的可能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效文本;概念框架;术语系统;工作语汇

作 者: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口头传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邮编:100732


  先从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说起,因为与本文后续的分析密切相关。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下称《公约》)在第32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下称“教科文”)大会上通过;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成为第6个批约国家;2006年4月20日,《公约》经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大会主席签字正式生效;2008年6月,《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操作指南》在第三届缔约国大会上通过;2015年4月14日,教科文195个会员国中加入《公约》的国家达到163个。该《公约》空前的批约速度,远远超过了教科文在文化领域订立和通过的其他重要公约,这不仅表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的印证。正是这样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新名词,既丰富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化创造力的话语表达,也改变了人们理解文化遗产的认知方式和实践方式。

  但是,“非遗”作为一个新概念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与“非遗保护”作为一种新理念进入人们的生活实践,二者之间毕竟不能划等号。从概念的接受,到理念的形成,并非一步之遥。我们似有必要回到《公约》本身所创制的一系列概念和术语中去理解“非遗”这个核心关键词,由此厘清构成“非遗保护”理念的语词世界、对话关系和话语系统,从而为今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保护实践探查可持续发展的多重进路。而《公约》文本,在教科文倡导的“提高认识行动”中依然是我们前行的一个起点,甚或更是一个原点,需要我们不断出发,同时也要不断回归。

  一、问题的提出:《公约》存在两个中文本?

  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促进和实施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规范性文书方面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准则性行动则主要分为两类:在国家层面协助各会员国制定并落实适当的国家立法或法律框架,从而有效保护各国文化遗产,“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规数据库”(UNESCO Database of 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s)的建设便是其成绩的主要体现。在国际层面则是制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类国际文书,包括公约、建议书及宣言,体现了该组织法律文书的三种基本操作原则:一为“宣言”,系纯粹的道德或政治承诺,以良善信念为基础将各国联合起来,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二为“建议书”,即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力图鼓励这些国家采取特殊手段,或在具体文化环境下以既有方式采取行动,原则上对各会员国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如1989年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建议书》。三为“公约”,系“协约”、“协定”的同义词,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表明相关利益方的共同意愿,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性,如我们正在讨论的2003年《公约》便是近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书。[1]

  《公约》的快速发展,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映射了各个国家对这类日益脆弱的人类文化遗产所给予的深切关注,尤其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社会亟需找到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框架为共同的目标和行动保驾护航。各国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采用其有效文本(authoritative text)应该是题中应有之意[2]。《公约》第三十九条对“有效文本”所做的如下规定:“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不能把中文本简单地理解为基于英文、法文或其他语种的译文。而中文本作为六种“有效文本”之一也有其法律意义上的唯一性。然而,就目前的使用情况而言,《公约》确有两个中文本。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在2003年《公约》通过的前后,其“最初的”中文本就已经开始通过教科文网站进入中文世界,那是因为按照教科文组织法,任何公约通过之前,教科文法定机关都须按照六种工作语言准备约文草案,以便纳入会员国大会的议程进行讨论。笔者至今还保存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初稿》(32 C/26 Annexe III)就是当年大会的讨论底稿。在《公约》通过后的12年中,细心的人可能都会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但凡引用《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基本领域或保护措施,往往会出现两种并不一致的“表述”,但我们往往没有认真去对待。

  重新翻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及其不同版本,同时查阅中国互联网和教科文的“UNESDOC 数据库”(下称“教科文数据库”),其实不难求证和对比文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关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两种文号略有不同的《公约》文本,一是MISC/2003/CLT/CH/14,一是MISC/2003/CLT/CH/14REV.1,后者是前者的订正本,也是目前教科文网站对外公布的中文本。文件记录号132540c则是数据库自动分配给关联文件的唯一标识符号,c则是中文本的标注[3]。

图1:带有文号“REV.1” 的中文订正本封面

  联合国系统的文件编码有非常严格的规制,据此可以判断文件归档的基本分类、成文时间、所属部门、涉及的领域、文件序列及语言版本等(ST/LIB/SER.B/5/Rev.5)。教科文组织的文件管理也大体按照这种久已有之的建档传统进行编制和管控。比如,文号的最后一部分是添加后缀,反映对原始案文所作的修改,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Add.... 增编
-/Amend....修正案:根据主管当局决定,就已通过正式案文某一部分提出备选案文
-/Corr.... 更正(可能不适用于所有语文版本)
-/Rev.... 订正(替换以前印发的案文)
-/Summary摘要版
-/-* 由于技术原因重新印发的一份文件

  显然,文号中倘若出现“Rev”就表明该文本为订正本,“替换以前印发的案文”则意味着订正前的文本不再具备可供正式引述的条件而被取代。换句话说,从《公约》订正本印发之日算起,“以前印发的案文”就当失去其法律效力。

  通过文档属性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确有不同:文号为MISC/2003/CLT/CH/14的文件于2003年11月3日创建,12月5日修改(下称“前在本”);而文号为MISC/2003/CLT/CH/14 REV.1的文件则创建于2006年5月23日,修改于2006年10月8日(下称“订正本”);而“REV.1”说明截至目前,该文本只进行过一次修订。在教科文的法规库中,该《公约》的条目下还能检索到这样的文件记录:MISC/2003/CLT/CH/14 (REV. only in Ara and Chi) 。也就是说,六种语文本中仅有阿拉伯文本和中文本进行过订正。按国际法规则和教科文实践,任何修改都应按程序启动,并由《公约》秘书处记录、建档和公布。

图2:教科文档案截图

  然而,对《公约》中文本的修订,或是对于存在两个不同中文本的情况,国内主管部门没有公开提及。在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据此记录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广泛使用的前在本创建于2003年,已经被2006年订正本取代,不再是《公约》的有效文本,因此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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